《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出炉7月施行拟规定空置房须全额缴纳物业费
[ 发布日期:2012-3-30 来源: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9020 ]
2012年3月29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列》。2012年7月1日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此次通过的条列内容主要涉及三大关注点:
关注点1 物业
一、街道办牵头设置业委会协调纠纷
今后街道办事处将被要求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为:交房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或交房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首套房交付满两年且交房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开发商必须按规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未按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不承担筹备组和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的,可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二、空置房也需缴费,同一小区收费同价
只要是建设单位与业主已经完成交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即使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交。今后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管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同一小区的同类型物业应该同一价格。物管费调整,必须经物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业主大会同意。同时,调价需符合几大条件: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业主要求服务内容和等级变动;物管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
三、开发商无偿交付物管和业委会用房
物业配套建筑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无偿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开发商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可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关注点2 车位
业主优先购租广告收益分配可约定
小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位不足的,小区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妨碍正常通行。小区车位,业主优先购买租赁。
对于小区的剩余资源,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向其支付报酬。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收益按照约定分配,或按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关注点3 维修
专项资金收支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物业保修期满后,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物管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服务或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